(转自:安徽上市公司协会)实盘配资网眼查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9日,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支付现金及增资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皓天科技51%的股权。公司该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莫高股份并购重组事项,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第三人账户进行交易,获利20万元。青海证监局认为,杜广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没收杜广真违法所得199429.57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警示剖析】
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一直是监管“探照灯”聚焦的重点领域。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董事长,全程深度参与并购重组这一重大事项,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应严守法律底线,可他却被利益冲昏头脑,妄图利用信息差为自己谋私,在敏感期“放手一搏”炒自家股票,最终遭到监管部门严厉处罚。
本案表明,在如今日益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下,任何内幕交易行为都将无所遁形,一旦查实,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以此来震慑潜在的违法者,维护资本市场的“绿水青山”,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能基于真实、公平的信息良性运转。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将合规意识融入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对高管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青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号
当事人:杜广真,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杜广真内幕交易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广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5月,莫高股份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12月,《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2023年度工作总结》中提到,莫高股份要积极寻找适合的药品企业标的,通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经营规模。
2024年1月28日,莫高股份董事长杜广真在莫高股份2024年度经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明确十项重点具体工作:……3.寻找可并购的药业标的,快速扩大药业规模”。
2024年3月20日,莫高股份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称,积极寻找适合的药品企业标的,通过并购做大做强药品经营规模。
2024年4月22日,莫高股份召开党委会,讨论了新“国九条”及配套政策对公司的影响,明确将推动并购重组确定为避免退市风险警示的措施之一,要求公司实施资本运营实现并购重组。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并购重组,莫高股份成立了资本运营工作组,由杜广真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何某、前财务总监金某任副组长。
之后,莫高股份经多渠道寻找重组标的,考察了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大得利)、甘肃皓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科技)、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24年5月23日,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杜广真发送了《与莫高实业公司股权合作意向统计表》;6月13日,酒泉大得利员工宋某将酒泉大得利2023年财务报表和在研品种介绍通过微信发给杜广真;6月18日,杜广真通过微信向何某发送了《甘肃农垦莫高股份与酒泉大得利公司合作建议》《莫高股份与酒泉大得利合作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收购合作模式、收购主体、收购比例、收购方式、业绩承诺及补偿等;6月21日,宋某通过微信告知杜广真,目前企业的状况不宜进行资产重组,双方洽谈终止。
2024年6月19日,杜广真、何某经介绍添加皓天科技董事长薛某的微信;6月24日,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资本运营工作组组长前往皓天科技与薛某见面商议收购事宜,薛某通过微信向杜广真发送了皓天科技情况、皓天科技2020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皓天科技商业计划书等材料;6月25日,杜广真向莫高股份第一大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口头汇报了皓天科技有关情况;6月27日,莫高股份决定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并陆续聘请中介机构赴皓天科技开展尽职调查;6月30日,莫高股份与皓天科技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保密协议》;8月12日,莫高股份向农垦集团报送《关于拟筹划收购皓天科技控制权事项的报告》,明确了拟筹划收购皓天科技控制权相关事宜,并于8月14日签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备忘录》。
2024年8月29日,莫高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支付现金及增资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皓天科技51%的股权。
莫高股份进行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于2024年8月29日。杜广真作为莫高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莫高股份并购重组事项,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22日。
二、杜广真使用“范某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莫高股份”情况
(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范某村”证券账户2015年6月25日开立于华龙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XXXX960。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莫高股份”146,500股,成交金额689,477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和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莫高股份”146,500股,卖出金额889,818元,经计算,获利199,429.57元。
(二)账户控制情况
“范某村”A23XXXX960账户由杜广真控制使用,前述交易由杜广真决策操作,下单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与杜广真本人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下单手机号码尾号为0736、6249由杜广真控制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杜广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杜广真违法所得199,429.57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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